液体石油明年开征消费税 将打压地炼和民营企业

www.jctrans.com 2012-11-27 16:28:00 财经网

陈晴认为,对于地方炼厂而言,所售产品加上消费税后,调油商接盘将减少,产品面临滞销的情况下,炼厂也必然调整炼油结构,或是压缩低利润的副产品的产出,或是自己增加调油板块等。

  11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自2013年1月1日起液体石油产品均征消费税,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多家机构认为,该政策的调整将对调油市场乃至山东地炼等民营企业影响较大,或将引起市场的大翻牌。

  据了解,此前,纳入国税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亦按照1元/升来征收。

  卓创资讯分析师陈晴表示,对于调油市场而言,意味着所有的原料即将征收消费税,调油成本将会暴增。在原料成本优势减少的情况下,不少调油商认为,届时或将调整调和原料的采购,挑选相对质量较好的调和原料,调油的利润必然大跌,预计调油市场会有相当规模的萎缩。

  陈晴认为,对于地方炼厂而言,所售产品加上消费税后,调油商接盘将减少,产品面临滞销的情况下,炼厂也必然调整炼油结构,或是压缩低利润的副产品的产出,或是自己增加调油板块,或是增加深加工产品来消耗滞销的产品。

  中宇资讯分析师孙红梅表示,无疑使炼厂和调和油商成本增加,利润减少,进而打压地方炼厂和民营企业避税的行为,对于后期调和用的溶剂油市场泼了一盆“冷水”。

  她认为,尽管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执行,而补办《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工作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但是山东淄博、东营等持有退税资质的企业,税务局均未兑现,导致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暂停生产。对于明年液体石油产品起征消费税,石脑油能否退税,仍是一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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