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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有变化

www.jctrans.com 2017-3-23 11:17:00 《中国国门时报》

导读: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 解 男

  3月22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据悉,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暂准”修改为“暂时”。即由原来的“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改为“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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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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