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www.jctrans.com 2009-12-7 17:24:00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次准确地办理退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一)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二)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三)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与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运补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审; 

  (四)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须根据当年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单位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设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六条 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实检查: 

  (一)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二)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三)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放宽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错误的,应由其出具证明,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方给予输退税; 

  (四)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一)《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二)《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三)《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四)《审核基本疑点表》 

  (五)《退税审批表》 

  第十八条 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人退还书》输退税。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须对每季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形式向上级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海关入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二)出口退税进度表; 

  (三)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每年一月分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区出口企业如发生增加、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 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调整,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边境证移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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