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记得之前的一篇行业文章《为什么CIF货做着做着就变成了FOB?》对于其中的观念,小编不敢苟同。
稍有货代从业经验的人都知道,CIF货物目的港高收费用,除了散货拼箱之外,在国内整个国际货运领域是极为少见的。一方面,CIF出货提单大部分出的是船东单(MBL),目的港费用直接和船东码头结算,根本不牵涉目的港代理,何来目的港代理高收一说?另一方面,就算少部分情况下CIF出货签发的是货代提单(HBL),以今日之货代行业竞争激烈,货代公司都是小心翼翼兢兢业业,生怕哪里服务没到位而导致客户流失,有几家货代会犯傻去和目的港代理勾结高收费用来砸自己饭碗?
事实上,中国出口货物贸易条款以FOB为主有以下几方面的主因:
1,过往的贸易习惯所致。
中国的对外开放主要是面向美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的,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大多有自己供应链管理体系,海运作为其供应链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自然会被纳入其中统一管理。相对应的,贸易条款就会以FOB为主。
2,集中采购的运价优势。
国外大的进口商会从全球多家供应商采购,汇集的货量可观,相应的他们可以从船公司或者货代处获取更优惠的运价,因而他们会要求采用FOB贸易条款。
3,进口商负责人的私人利益。
不少国外进口商的采购经理往往同时掌管着物流运输,因为私人利益他们会要求采用FOB贸易条款。笔者有多家进口商客户,他们的负责人非常清楚他们目的港合作代理是从我们这里采购运价,再加利润卖给他们的,但出于私人利益他们还是多年维持FOB条款出货。
4,出口商规避运价波动的风险。
出口运费波动频繁震幅很大,部分出口商为了避免贸易合同签署后运价上涨蒙受损失,主动放弃CIF条款转而采用FOB条款。
5,出口商减少责任降低风险。
相较于FOB条款,CIF条款下出口商需要承担额外的运输保险责任与延伸的风险。因此,部分出口商会倾向于采用FOB条款以将自身的责任与风险降至最低。
以上种种因素汇集,导致了目前中国出口市场形成了以FOB贸易条款为主的现状。
但这样真的对我们的出口商更有利吗?很多外贸和货代行业的有识之士都曾指出,出口商弃用CIF转向FOB条款,放弃对于货物运输的掌控权,往往会导致更大的风险与隐患。
1,货运进程不能掌控。
FOB条款下,订舱出运由收货人指定的货代安排,发货人对于出运计划完全不能掌控。指定货代与收货人配合,延迟发货,拖延船期,影响收汇的事情常有发生。
2,容易遭遇无单放货钱货两空。
FOB条款下,发货人更大的一个风险是遭遇无良进口商与指定代理相互勾结无单放货。这种情况下,指定货代签发给发货人的HBL提单就形同一张废纸,发货人面临的是钱货两空损失巨大。
3,沟通成本服务成本增加。
CIF条款下,运输安排和单证流转发生在发货人-货运代理-收货人三方之间。FOB条款下,运输安排和单证流转发生在发货人-启运港代理-目的港代理-收货人四方之间,环节增加,沟通成本和服务成本都相应增加,增加的成本不可避免有一部分需要发货人来承担。
4,指定货代服务缺乏保障。
启运港指定货代对目的港代理和收货人负责,不对发货人负责,其在发货人端的服务往往较发货人签约货代的服务水平会低出不少。FOB货指定货代服务意识不强,结款必须票结,提单签发滞后,报关底单退回缓慢等服务问题屡遭诟病。
5,指定货代收费高昂。
货代行业竞争激烈全球皆然,FOB条款下目的港货代给启运港货代的操作费非常微薄,不足以覆盖其操作服务成本。启运港指定货代转而向发货人收取较高的操作费和本地费用已经成了整个行业通行的惯例。
总结来说,出口市场CIF货少,FOB货多,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但将其缘由归为货代却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这个锅我们货代人坚决不背!出口商放弃CIF条款转而采用FOB贸易条款,看似减少了责任降低了风险,实则带来更大的风险与隐患,也承担了更多的成本。在贸易谈判中,我们的出口商理应主动争取采纳CIF贸易条款,这既是加强自身利益的掌控与保护,也将为国内货代行业公司创造更好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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