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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船舶远程监督检查的工作思考

http://www.jctrans.com/ 2020-11-26 《航运交易公报》2020年第45期

导读: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令船舶监督面临新形势与新挑战,船舶远程监督检查既为做好水上疫情防控,同时又能保障船舶安全监管不缺位提供了新的解题思路。

浦东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中心 郭绛 李力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令船舶监督面临新形势与新挑战,船舶远程监督检查既为做好水上疫情防控,同时又能保障船舶安全监管不缺位提供了新的解题思路。笔者立足船舶安检岗位,基于在船舶远程监督检查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分别从船舶远程业务流程设定、远程监督检查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对现有船舶远程监督检查实践中体现出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畅想了下一步船舶远程监督检查发展的愿景。

  关键字:船舶远程监督平台;适用条件;优势分析;优化潜力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是船舶监督检查面临的新形势,如何既做好水上疫情防控,同时保障船舶安全监管不缺位,成为摆在海事业界最迫切的问题。为此,海事系统不少单位纷纷试点探索远程船旗国监督检查(FSC),并研究远程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国船级社运用5G+工业AR(增强现实)技术已经开展船舶远程监督检查。除挪威船级社以外,目前韩国船级社、日本船级社等均出台了相关远程检验指南。

  浦东海事局自2016年底开始探索船舶远程监督检查,疫情暴发后,通过船舶远程监督平台对某液货船实施了首次远程FSC,参与编制《上海海事局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船旗国监督工作程序》及操作指南,将实践做法转化为工作制度。疫情防控以来,上海海事局辖区共实施远程FSC86艘次。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通过现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船舶远程监督检查是值得探索的工作机制。

  船舶远程监督平台与业务流程设定

  船舶远程监督平台是基于上海海事局现有的“船舶安全监督综合支持系统”(“选船系统”)搭建的远程业务模块,综合船舶动态、检查优先等级等信息筛选目标船,实施船舶远程安全监督执法,在遵守执法规范原则性要求基础上,实现远程监督检查。

  业务流程设定按照“系统稳定、操作便利”原则,涵盖目标船选择、任务建立、告知书签发、开启视频、缺陷记录、报告签发等执法全流程。在上海海事局目前运行“选船系统”中新增“船舶远程监督平台”,可以有效利用现有船舶动态、历史检查等数据,海事执法人员远程与现场操作基本一致。同时,相对人通过“上海海事发布”微信公众号中“船舶远程安全监督任务”栏目操作,操作便利且稳定。

  船舶远程监督检查适用条件

  为确保船舶远程监督检查的监管质量,应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标准(试行)》基础上,进一步对可适用于远程监督检查的船舶进行限定。

  远程安检初查适用条件

  1. 低风险船舶,且船旗国监督等级FP1、FP2;2. 中等风险船舶,近12个月有现场安检初查记录,且12个月内所有安检记录缺陷数≤5且无滞留缺陷,船旗国监督等级FP1、FP2;3. 满足上述条件,如上一次安检为远程实施,则本次只能建立现场安检任务;4. 重点跟踪船、协查船舶、实名举报船舶,应采取现场安检方式;5. 发生水上交通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应采取现场安检方式;6. 专项整治船舶安检应采用现场安检方式(专项整治目标船舶可结合辖区进行设定)。

  远程安检复查适用条件

  除演习类、操作性滞留缺陷,以及机舱等密闭空间内缺陷无法视频复查外,其他皆可远程复查。

  海事执法人员在实施远程安检时发现船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远程安检,转为实施现场登船安检:1. 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严重缺陷或者隐患的;2. 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3. 船方存在刻意回避、隐瞒或欺骗执法人员行为的。

  船舶远程监督检查的优势分析

  优化海事执法资源使用

  安检初查一般以码头检查为主,需在锚地初查安检的主要是机电故障船、内河船非法涉海运输等情形,根据本文所列的适用条件,此类船舶一般应开展现场登轮安检,因此笔者仅以安检复查进行测算。以浦东海事局为例,船舶安检初查后,由于缺陷纠正周期及码头营运等原因,船舶驶往辖区锚地纠正缺陷。2019年,浦东海事局实施锚地安检复查200艘次,如通过远程复查,测算仅浦东海事局一个分支局在锚地往返在途一项,便可节省巡逻艇油费约20万元,节约执法时间约1500小时×人,此举在上海海事局乃至中国海事系统推广,节约费用和时间更为显著。巡逻艇往返接送执法人员的巡航资源,可更好地用在对重点水域和时段的巡航保障。

  降低执法人员锚地上下船安全风险

  海事安检员在锚地上下船,由于气象海况、船舶登离船装置、人员身体健康等多种因素导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通过远程安检复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此类风险。

  服务港航营运,优化营商环境

  船舶远程监督平台可提升船舶和港口营运效率,通过科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航运业发展。节约船方的时间不仅限于执法人员在途时间,很多情况下,船舶在下午时段缺陷纠正,预约安检复查后安检员加上途中时间可能晚上才能登船。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目前夜间不开展安检,此种情况下往往第二天一早实施复查,船期会因此影响一天。因远程安检复查操作便利,船方缺陷纠正后提出申请,执法人员即可实时开展复查。依托远程安检,对于那些开具滞留、开航前纠正缺陷的船舶,除非船舶严重不适航,可驶往锚地对缺陷进行纠正,待缺陷纠正后即远程实时复查离港,在便利船舶营运的同时也提升上海港码头的调度效率。

  船舶远程监督检查的问题与建议

  船舶远程监督检查质量亟待提升

  船舶远程安检初查中,执法人员对于船舶技术状况的现场感知存在一定不足。船舶远程安检复查,即便初查缺陷不是实施远程复查的执法人员签发的,由于缺陷描述相对具体,远程复查对于现场技术状况的感知一般可以满足要求。建议可在试运行半年的阶段,对远程安检的适用条件进行评估和适时调整。

  船舶机舱等封闭处所信号易被屏蔽

  从运行情况来看,常规4G信号的覆盖范围由船舶所停靠区域的移动网络信号状况决定,驾驶台以及甲板等敞开处所可接受4G网络,但机舱等封闭空间网络易被屏蔽。一方面,从当前看,如需覆盖机舱等封闭空间,船舶可自主选择布设网络:以驾驶室为中心建立覆盖整船(含机舱)的无线局域网。封闭处所加设一个分路由器,在驾驶台设置一可插SIM卡的总路由器接收4G网络信号,引出网线与封闭场所分路由器相接,可实现全船网络覆盖。另一方面,从长期来看,5G港区和智能航运将是“十四五”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接下来五年更多港区水域将覆盖5G信号,通讯变革将对船舶通信网络和船员日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未来船舶智能航行需要“船岸协同”(由岸端与船端系统进行无缝耦合协同),也离不开实现船舶通讯和主要设备信号的船岸实时传输。

  安检复查报告格式有待完善

  对已有初查报告中的缺陷纠正情况进行确认:在现场安检模式下,执法人员直接在原初查报告中进行签注;在远程检查模式下,建议采用如下三种模式:

  一是船方扫码原初查报告并上传到系统。由海事人员在此图片基础上进行确认,优点是原稿上标注更加有针对性,缺点是操作繁琐,图片清晰度、对后续的缺陷确认及排版打印有影响,而且也要重新打印复查报告;若打印效果不理想,是否可取值得商榷。

  二是海事扫描已开展船舶的初查报告进行流转。这种模式只针对海事人员对自己已开展的初查船舶的复查,可以在所留存初查报告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复查的签注,并且扫描为PDF电子版本在系统内流转。

  三是设定新的远程安检复查报告格式。直接签发并由船方下载留存,优点是交互环节少,同时平台开发难度低,缺点是当前没有复查报告的法定格式。

  建议优先采用第三种模式。复查在安全监管系统中有记录,可以证明船舶安检缺陷已经复查通过,设计远程安检复查报告格式并直接签发,对远程模式规范化使用及后续推广都有积极意义。

  船舶远程监督平台功能需不断优化

  现有的船舶远程监督平台主要是基于电子签名、视频组件来实现远程执法,重点考虑系统稳定和操作便利,运用的信息技术相对传统,科技含量仍有局限。建议在“远程监督平台”留有“AR眼镜”应用端口。为探索运用AR眼镜远程技术指导(目前可实现1名远程安检专家+5名现场执法人员联动)、实船检查培训(由安检专家佩戴AR眼镜实船检查,供培训安检员远程观摩)、线上阳光安检(目前可实现1个检查任务6个账号同时在线,船公司管理人员可在线观摩海事监管执法,将1艘船舶检查发现的问题辐射至所管船队的隐患排查)、未来单人登船执法(即1名安检员实船检查,实现船舶技术状况的现场感知,1名资深安检员远程同时参与多个实船检查任务,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应急抢险事态感知(便利搜救专家远程掌握现场情况,建立可视化的搜救和应急平台)等方面做好技术储备。

  探索基于智能船舶船岸实时传输的监管新模式

  如果说船舶远程监督检查是解决当前疫情下船舶安全监管的举措,那么基于智能船舶信息数据船岸实时传输的海事监管新模式则是一项长期性探索。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9届会议,经过讨论把智能船舶划分为“配备自动系统和辅助决策的船舶”“有船员在船的遥控船舶”“无船员在船的遥控船舶”和“完全自主船舶”四个等级。

  回顾中国的智能船舶研发历史:2017年,由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研制的“大智”轮,安装了中国自主研发的船舶智能运行与维护系统,利用传感器等技术,通过光纤网为智能系统高速传送数据,实现全船各系统及设备的信息融合共享。[1]2018年,无人货船开发联盟工程办公室在沪成立,标志着无人货船项目工作进入工程准备阶段。珠海在万山设立面积约为771平方公里的无人船试验场,用来测试自动驾驶和避障等技术,包括中远海科等中国企业都在探索智能船舶信息交互等前沿技术。[2]2019年,中国船级社在“第20届中国国际海事展”期间,对外发布最新版《智能船舶规范(2020)》,引领着智能船舶的发展,并且计划在2025年实现沿海或近海无人船舶的试营运。[3]

  基于上述情况,海事部门应在智能船舶大规模投入营运前的实验室阶段参与进去。海事部门应连同业界制定统一的船舶技术和信息交换标准并保障数据的安全性。未来对船舶的海事监管,一定是融合了船舶、船员、船公司、货物等多要素静动态数据的协同监管。

  以船舶监督中中国籍船舶安检的选船机制为例,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实施之前,是按照6个月的周期:不论船况好坏,检查后过了6个月就应开展安检。新规实施后,结合了以往船舶安检缺陷、违章数据,以及船公司绩效等静态历史数据,来判定船舶的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船舶设定不同检查窗口期,实现“好船少查、差船多查”。未来随着智能船舶发展,船岸间(船公司、船检、海事)安全数据实时传输将变成可能,海事可以通过接入特定数据,在现有船舶历史静态数据的基础上同步加入船舶的历史动态数据。如最近180日内,船舶在航行状态下关键航行和动力设备的故障及报警频次,不按规定航路航行等历史动态数据,来综合评定船舶的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并进行动态调整。

参考文献

  [1] 人民网.会自主学习,全球首艘智能船舶面世[EB/OL].(2017-12-06)[2020-11-18].

  [2]国际船舶网.世界最大无人船海上测试场珠海启动.[EB/OL].(2018-02-11)[2020-11-18].

  [3]孙武.CCS《智能船舶规范》进一步解读.[J].中国船检,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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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运 航运 港口 集装箱 干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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