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孟辉
昨日,在尖草坪区柴村做装修生意的邓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去年她通过“鸿兴货运公司”向外地发了一批货物。事后,她拿着托运单去领货款时,货运公司却以托运单过期为由拒绝支付。虽多次讨要,但货款至今没有拿到手。
邓女士是湖北人,在太原做装修生意已有多年。去年5月12日,一名客户订购了两扇玻璃门和一个玻璃门轨道,要求以托运方式送到阳泉。随后,她通过“鸿兴货运公司”将这批价值770元的货物托运到了阳泉。事后,邓女士因老家有事,便回湖北住了一段时间。去年9月初,她返回太原后拿着托运单到鸿兴货运公司领货款。然而,对方表示:这张托运单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已超期3个多月,按照规定公司不予受理。邓女士一听傻了眼,她于是拨打“110”求助,但也没有结果。
昨日上午,邓女士向记者出示了“鸿兴货运公司”出具的那张货物托运单,单据上写着“代收货款770元”,结算方式为提付。在“注意事项”第4款写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本运单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不予受理。”邓女士说,一年来,她多次找到该货运公司,但一直拿不到这笔货款。
昨日中午,记者和邓女士一起来到位于红星美凯龙停车场南侧的鸿兴货运公司收货点。说明来意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托运单上明确写着有效期为一个月,邓女士领取货款时已超期。这名负责人说,虽然托运单上注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但如果客户临时有急事无法按时领货款,只要致电该公司,公司通常都会延长放款时间。可是,邓女士3个多月中一直没有联系他们。由于托运单据涉及客户的商业机密,公司按规定会定期销毁,现如今,邓女士这笔货款是否已经领取,他们已无从查证,因此对这张托运单的真伪也存在质疑。虽然记者试图从中调解,但终究未果。
随后,记者就此致电市中小企业物流协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设定托运单的有效期问题,各物流公司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各有各的规定,目前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托运单具有契约性质,双方都应遵守。另外,作为原始单据,物流公司一般都应当保留托运单据以备查证。这起纠纷双方都有过错,最好的办法就是坐下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