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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的品质 

      (一)品质的重要性及对品质的要求 

      1.商品品质的概念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2.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价格高低,而且还影响商品的销路和信誉。

      3.对商品品质的要求 

      (1)稳定性。指商品品质的稳定。 

      (2)适用性。指商品具有能满足用户某种需求的特性。

      (3)多功能性。指一种商品具有多种使用功能。 

      (4)可欣赏性。指某种商品具有工艺品的观赏价值。 

      (5)适应国外政府颁布的法律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的实际品质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包括: 

      (1)看货成交 

      又称凭现货买卖,即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买卖。具体做法:在货物存放地卖方向买方展示货物,买方或其代理人逐一检视,对满意的货物即与卖方达成交易。这种做法,多见于寄售、拍卖、展卖等贸易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指交易双方规定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之作为卖方交货品质的依据。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些商品难以用文字来说明其品质,代之以实物样品来表示。 

      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 

      ②凭买方样品买卖 

      ③凭对等样品买卖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即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包括:

      (1)凭规格买卖。 

      指用反映商品品质的指标,如成分、含量、性能等来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如:“统一”鲜橙多鲜橙汁饮料,鲜橙原汁含量10%。 

      (2)凭等级买卖。 

      指同类商品因规格不同,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进行分类,以此来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如2002中国绿茶,特珍一级。 

      (3)凭标准买卖。 

      指以政府机关或工商团体统一制定的标准来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如美国的UL 是其电器电子产品的国家检验标准。 

      在买卖农副产品时,还有两种常见的标准:FAQ“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和GMQ“良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对于某些工业制成品,如电器、仪表等,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反映其品质,而需要凭说明书、照片或图样来具体地描述其内部构造及性能,按此方式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指对某些质量稳定且在市场上有着良好声誉的商品,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合同时,直接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号来作为商品的品质表示,按此方式交易,称为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如“张小泉”剪刀、“海尔”家用 电器、“Software”软件等。 

      (6)凭产地名称买卖。 

      有些商品,尤其是农副土特产品,其品质因产地而异,交易中仅凭产地就可说明商品的品质好坏,即凭产地名称买卖。如四川涪陵榨菜、浙江金华火腿、山东龙口粉丝等。 

      (三)品质条款的规定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1)品质公差 

      指允许卖方的交货品质可高于或低于一定品质规格的误差,是国 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2)品质机动幅度: 

      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如大豆含油量上下差异1%。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指标来说明商品品质的,可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品质稳定、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可适用于凭商标或牌号、产地买卖;某些结构、性能复杂的机械产品,则适用于凭说明书买卖;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则适用于凭样品买卖。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品质条款的内容 

      在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有繁有简,一般视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有时还要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等。凭标准买卖时,应标明标准名称及其版本年份。 

      典型案例

      案例1 商品品质标准确定不适致损案 

      [案情简介]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案情分析] 

      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但为了把生意做活,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由于同一商品,各国所订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民间性的行业所订的标准)因各年的版本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品质,不仅要弄清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要弄清楚不同年限版本的标准的内容。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被动局面。 

      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