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原产于越南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批,申请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海关在审核原产地证书发现,该份原产地证书第2栏所列收货人地址为该票货物的实际进口商A公司的国内地址“193E *** PAVILION *** RD XIAMEN CHINA”,但收货人名称填写的却不是该公司,而是台湾B公司,该份证书存在收货人名称与地址不匹配问题。
经了解,该票货物出口商和进口商系新加坡C公司和国内A公司,该台湾B公司为中间商,三者之间确实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关系。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出口商误将中间商与进口商名字混淆,因而出现证书所列收货人为B公司,而收货人地址为A公司的情况。
分析点评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进出口企业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重要前提之一,证书的填制必须严格遵守各协定具体要求。
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而本案例中,该份证书的收货人名称为中间商台湾公司的名称、收货人地址却为国内进口企业地址,明显属于收货人名称与地址不匹配,海关据此判定该证书填制不规范,相关进口货物不得据此享受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