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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冻鱼一批,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并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印尼原产地证书。

      海关经审核发现,该原产地证书缺少签证机构签章及官员签名。企业称相关证书均由印尼出口企业向签证机构按正常程序申请,但无法解释证书缺少签章和签名的原因。海关启动境外核查程序,经印尼方面核实,该证书因签证机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填制不规范,认定证书无效,但相关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交由中方判断。最后,海关判定企业不能凭该份填制不规范的无效证书享受协定税率,要求企业重新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分析点评

      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而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的签证机构印章、签证人员签名与东盟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签证机构印章、签证人员签名样本相符。本案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缺少签名签章,经核查后核实,证书虽然是按照正常签证程序签发,但本案例属于证书填制不规范,因此不能凭此证书享受协定税率。

      企业亦应事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所领证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减少因证书填制不规范导致受惠受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