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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条件案例 收藏

  •   案例一: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答:按本例的情况,根据贸易惯例的规定,卖方对此项损失不须负责。这是因为:

      (1)F.O.B条件时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条件之一。经长期的贸易实践,对F.O.B.的解释已形成惯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判例。例如在国际商会的INCOTERMS中,对F.O.B.卖方的责任规定为:“在约定的装运港和期限,把约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货物由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卖方必须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方便买方投买保险。”除双方在合同内另有约定外,卖方在F.O.B.条件下,其主要责任如上所述。

      (2)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运输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而影响品质,这是属风险损失范围。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条件的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是不需负责的。

      案例二: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四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这是因为:

      (1)C.I.F.合同是一种特定典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已有解释,C.I.F.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

      a. 货物的风险是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b.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单证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

      c.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的单证,也有凭单证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证和付款,也有拒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的权利。

      因此,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并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时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付清运费和保险费,并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损失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2)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的卖方已经把货物按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上,尽管该船在离港四小时已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证是正确的,买方不能拒付货款。